中山市燃气协会一规两则
发布时间:2016-06-23     阅读:6815

中山市燃气经营企业自律行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燃气经营的管理,规范经营和使用燃气行为,保障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本市燃气行业的现状制定本行规。
  第二条、中山市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时持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并参加中山市燃气协会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必须遵守中山市燃气协会所制定的《收瓶送气工守则》、《瓶装燃气供应站守则》和《中山市燃气经营 企业自律行规(以下简称为《一规二则》)。 
   第四条、为使各燃气经营企业落实遵守《收瓶送气工守则》、《瓶装燃气供应站守则》和《中山市燃气经营企业自律行规》,必须由各燃气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签署由中山市燃气协会制定的《中山市燃气经营企业共同遵守行规协议书》,并交纳人民币30000元给中山市燃气协会作违约保证金。

第二章   必须遵守以下的规定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需继续经营瓶装气供应的,应依照《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
燃气经营企业为所属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时,都必须与所属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签订由燃气协会统一制定的合同,并指定所属的瓶装燃气供应站交纳5000元给协会作违约保证金,组织编号、列名册、申报表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批准后,方可发给《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其它证照。
  第六条、瓶装燃气供应站已加入某家燃气经营企业并己签订合同,其它燃气经营企业不能再允许其加入并与其签订合同。对违反《瓶装燃气供应站守则》、《收瓶送气工守则》,或被所属燃气经营企业因违规解除合同的、停止使用《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年审不合格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其它燃气经营企业不能替其办理一切证照。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为所属的瓶装燃气供应站提供液化石油气时,应在不违反物价政策的前提下,协商议定供应价格,并提供足够斤两和保证质量的气源。
  第八条、燃气经营企业是属下瓶装燃气供应站消防、生产安全工作的责任者,要规范属下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制度,要定期派出技术、安全人员检查、督促、指导属下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帮助改正他们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组织属下瓶装燃气供应站的负责人、从业人员、收瓶送气工参加燃气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培训并考取上岗证。所属从业人员要穿着企业统一颜色和款式的工装上岗。要担负起属下瓶装燃气供应站抢修抢险的责任。   
    第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及属下瓶装燃气供应站本单位从事燃气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领取准运证,不能流动乱设点收瓶送气,更不能收罗挂靠社会无资质车辆。要教育和规定送气工使用货车、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运载气瓶时要按规定的限量装载,禁止超装及违规危险驾驶。
  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及属下瓶装燃气供应站必须要为从事燃气经营人员购买人身保险(费用双方协商)。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及属下瓶装燃气供应站要落实安装维修抢险电话,设立24小时抢险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法定部门认可的检斤台秤,以便及时抢修抢险、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及属下瓶装燃气供应站的义务消防队要制定实操性强的《抢险救援紧急预案》并在人员变动时及时调整,按规定每年进行不少于4次演练。要积极配合燃气主管部门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并于年终向燃气主管部门及协会秘书处提交演练记录及全年安全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及属下瓶装燃气供应站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气源; 
2. 给过期未检测或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3. 给非所属瓶装燃气供应站或被解除合同、被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气源;
4. 提供少于国家钢瓶规定充装标准重量的燃气;
5. 不按物价局所规定的限价,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燃气的;
6. 充装非自有钢瓶;
7. 在液化石油气中掺假掺什,提供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气源。
8. 实行行业垄断、价格同盟。

第三章  违反行规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第二条、第三条,报市燃气办根据违反情节和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不执行第四条,视作不参加行业自律、不接受行规监督管理,由协会建议燃气主管部门不为其办理属下瓶装燃气供应站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违反第五条,由协会建议燃气主管部门不发给《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其他证照,不得经营燃气业务。
  第十七条、违反第六条,第一次由燃气协会提出警告,责令改正, 并扣除违约保证金5000元,第二次扣除违约保证金10000元,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并由燃气协会建议燃气主管部门不为其办理一切证照。
    第十八条、违反第七条,除报请有关执法部门处罚外,第一次由燃气协会提出警告,责令改正,并扣除违约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扣除2000元,第三次扣除5000元,直至改正为止。
    第十九条、违反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次由燃气协会责令改正,第二次由燃气协会建议燃气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扣除违约保证金2000元。
    第二十条、违反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次由燃气协会限期整改并扣除违约保证金3000元,第二次扣除违约保证金5000元并由燃气协会建议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
  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十三条,除有关部门执法处理外,第一次每
一条款扣除违约保证金3000元,并由燃气协会责令即时改正,多条款违反累计扣除违约保证金。第二次违反除有关部门执法处理外,每条条款扣除违约保证金6000元,多次照此累计推算扣除违约保证金,并由燃气协会提议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会员违反《一规二则》的行规,由中山市燃气协会实施行规管理,具体做法:
    1、由中山市燃气协会的行业监督部组织实施,每月定期巡查,并接受和处理会员和群众投诉违反行规的事宜。
    2、行业监督部可视燃气市场情况需要,由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派人员组织督查队,实行监督和执行行规管理。
    3、视燃气市场情况需,燃气协会应燃气主管部门要求,应派员支持、配合、参加执法。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一规二则》的处置,有以下违反情况,必须由协会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才能准许处置。   
    1、不执行第四条,拒不签约和不交违约保证金的;
    2、违反第六条违规和瓶装燃气供应站签合同经营的;
    3、违反第十三条任何一款的;   
    4、凡扣除违约保证金2000元以上的、要求燃气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的、停业整顿的、停止使用《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十四条、对收取《一规二则》的违约保证金及存在银行所得的利息和违反《一规二则》扣除的违约保证金,均一律经燃气协会全体理事集体讨论通过再作处理。

中山市燃气协会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中山市瓶装石油气供应站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瓶装石油气供应站是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属下的经销单位,必须要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第二条、在瓶装石油气供应站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必须加入己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并与其签订由燃气协会统一制定的合同,由协会见证,向协会交纳5000元违约保证金。由所属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编号、列名册和申请表报市燃气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瓶装石油气供应站只能加入本市一家燃气经营企业,禁止加入多家燃气经营企业或外市县的燃气经营企业合作经营。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经营合同。

第二章  瓶装石油气供应站必须遵守的规则
  第四条、瓶装石油气供应站必须服从所属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协会及燃气主管部门的管理,遵守协会一规二则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瓶装石油气供应站必须到所属的燃气经营企业气库充装石油气(价格在不违反物价政策前提下协商议定),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擅自到其他燃气经营企业或外市县的燃气经营企业气库充装。
  第六条、瓶装石油气供应站从事燃气经营的法人、负责人、工作人员、收瓶送气工都要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工作证,穿着统一工装(工装颜色及款式由所属的燃气经营企业统—规定)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瓶装石油气供应站要收回离开工作岗位人员的工作证和工装。
  第七条、瓶装石油气供应站都必须遵守《收瓶送气工守则》,有序安排收瓶送气工运作,不得另行乱设点档收瓶送气,不得指挥收瓶送气工无序穿街过路乱收瓶送气。
  第八条、瓶装石油气供应站必须遵守燃气安全操作规则,严禁钢瓶过气、短斤缺两、掺假掺杂,不得充装过期瓶以及非所属燃气经营企业的钢瓶,严格遵守市物价局规定的销售价格。
  第九条、瓶装石油气供应站本单位从事燃气运输的四轮机动车辆领取准运证方可运输,不得搜罗挂靠非本单位、无资格的车辆。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运载气瓶要规定限量,严禁转借和出让准运证。
  第十条、瓶装石油气供应站从事燃气经营的工作人员都必须购买人身保险(有关费用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瓶装石油气供应站要安装服务电话,设立并公布24小时维修抢险电话,以备维修抢险和接受群众投拆,并设置法定部门认可的检斤台秤,以便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瓶装石油气供应站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年审时,要有所属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年审。

第三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第一条、第二条属无证经营,提请燃气主管部门取缔。
  第十四条、违反第三条、第一次警告,限期改正并扣除违约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由原所属燃气经营企业以违反行规为由、宣布加入合同无效,报请主管部门撤消和收回《经营许可证》,其违约保证金全部扣除。其他燃气经营企业不能再允许其加入。
第十五条、违反第五条,第一次由所属的燃气经营企业警告、责令改正,并扣除违约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扣除违约保证金2000元,第三次由所属燃气经营企业取消其加入合同,报请主管部门撤消和收回《经营许可证》,其违约保证金全部扣除。其他燃气经营企业不能再允许其加入。
  第十六条、违反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次警告,责令改正,并扣除违约保证金500元,第二次扣除违约保证金1000元,第三次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违约保证金2000元。
  第十七条、违反第七条,第一次警告,责令改正,并扣除违约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扣除违约保证金2000元,其收瓶送气工即时除名,不准再补充送气工。
  第十八条、违反第八条,除提请执法部门人员依法处理外,还要扣除违约保证金2000元,属累处理累违反,提请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扣除违约保证金5000元。
  第十九条、违反第九条,除提请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外,还要扣除违约保证金3000元,并责令改正,发生事故由有关部门追究事故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次限期改正,第二次提请主管部门不予年审。
  第二十一条、瓶装石油气供应站违规扣除的违约保证金,统一由燃气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如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守则从二O一O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中山市燃气协会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中山市燃气经营企业供气合同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中山市石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陵岗村        电话:85332728
法定代表人:陈建文
身份证号码:44262019630405003×
乙方:
地址:                              电话: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八)点、的有关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可设立燃气分销机构,并向该分销机构所在地的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分销业务。本合同甲方为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乙方为现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但不具备条件继续从事该经营活动的企业。现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互利支持燃气经营业务的目的,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二、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同意乙方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入甲方,作为甲方属下的瓶装石油气供应站,协助乙方申领冠有甲方名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2. 甲方向乙方提供燃气安全技术指导和管理,定期派专人到乙方检查安全技术及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协助乙方对收瓶送气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定编、培训、规定着装和管理,并对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3. 甲方在不违反物价政策的前提下,按双方议定的每吨/元的价格保正向乙方提供足量、合格的液化石油气。
4. 甲方有权不为乙方送来的过期瓶、不合格钢瓶、非自有钢瓶等不合规定的钢瓶及非本单位的挂靠车辆充气。
5. 在乙方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协会《一规二则》及有关政策法规时,有权要求其纠正,在乙方多次违规情况下,有权提请燃气主管部门收回属甲方名下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6. 甲方不能无正当理由提高双方议定的供气价格,不能无正当理由不向乙方供气。
7. 乙方保证遵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协会《一规二则》及有关政策法规,并交纳人民币5000元作为违约保证金。
8.乙方应如实提供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其它证照所需的相关资料。
9.乙方应服从燃气主管部门和甲方在安全技术、安全制度、从业人员和收瓶送气工的培训、着装、运输、车辆等方面的管理及监督。
10.乙方保证只经由甲方购进充装液化石油气,不得以市场价格浮动为由,或化整为零等方式到其他燃气经营企业购进充装液化石油气。
11.乙方交与甲方充装的钢瓶需符合国家标准,非所属燃气经营企业自有钢瓶、未检测、过期或报废的钢瓶不得充装燃气。
三、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至。
四、违约责任:
  合同期内,如甲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中相关责任应向乙方赔付双倍违约保证金,乙方可向协会、燃气主管部门申请解约,另加入其他燃气经营企业。
  合同期内,如乙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中相关责任,甲方可按本合同的约定扣除违约保证金,情节严重者,甲方可向协会、燃气主管部门申请解约,撤消其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其它执照。
五、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政府强令行为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对合同的履行,一方应立即将情况通知对方,按照发生情况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一方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六、合同生效及其它:
1.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中山市燃气协会制定的《一规二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另两份分别交燃气主管部门和中山市燃气协会备案。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见证书


本协会证明甲方                    与乙方                 所签订的《中山市燃气经营企业供气合同》为双方真实之意思表示,前面之签名盖章真实有效。

见证人:中山市燃气协会     

年  月  日

收瓶送气工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收瓶送气工队伍是燃气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为方便各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石油气而同意各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一支服务性配送队伍。
  第二条、各燃气经营企业的送气工数量按燃气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定额,由各燃气经营企业统一向市燃气主管部门申领送气工上岗证。燃气协会受市燃气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统一初审、培训、管理。
  第三条、参加收瓶送气的人员必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务工证、居住证、计生证,与所属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石油气供应站签订合同,由所属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石油气供应站组织编号、列出名册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方可进行代客收瓶充气活动。按市燃气主管部门的要求,送气工上岗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四条、收瓶送气工的收入来源于代客收瓶送气的服务费。

第二章  收瓶送气工必须遵守的规则
  第五条、从事收瓶送气工作的人员必须服从所属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石油气供应站、燃气协会和主管部门的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的规定。
  第六条、收瓶送气工在合同期内不可脱离原所属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石油气供应站到其他气库充气。,不得另行自设点档收集气瓶和委托他人收发钢瓶。合同期滿后允许自由流动,可与其他另一企业签订合同,并到协会办理服务单位变更手续。
  第七条、收瓶送气工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使用规定的运送工具上岗收瓶送气。
  第八条、收瓶送气工每天上班在公司或销售网点内听候收瓶送气排工,不得自行印宣传单张派发各家各户,不得自行穿街过路乱收发钢瓶。
  第九条、收瓶送气工必须遵守操作安全规程,严禁钢瓶过气、短斤缺两和掺假掺杂。遵守物价局有关零售价和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收瓶工作中要检查气瓶质量,如有过期、残缺瓶,应向用户说明需送检。对不愿意送检的不得收瓶;对出现故障的有气钢瓶不得发给用户,非所属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石油气供应站的钢瓶不能收瓶代充气。
  第十一条、工作证、工作服以及运送车牌号等不得转借、出租及转让他人使用。如有损坏、丢失,需报所属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石油气供应站,向主管部门申请补领,不准自行制作、涂改假冒。离开工作岗位,其工作证、工作服应交还原单位处理。
  第十二条、从事收瓶送气工作人员要遵守安全操作规则,并必须参加人身意外保险(由所隶属单位及个人协商费用开支)。

第三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不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的不能参与收瓶送气工作。
  第十四条、违反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或有群众投诉的,第一由次所属单位教育、警告;第二次由所属单位给予除名,并报燃气协会和主管部门注销上岗证,各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石油气供应站均不能再录用。
  第十五条、违反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之一的,第一次由所属单位教育、警告;第二次由所属单位给予除名,并报燃气协会和主管部门注销上岗证,各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石油气供应站均不能再录用。
  第十六条、违反第九条规定,由原单位弄清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即时除名,并视引起安全事故和用户的经济损失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拒不执行第十一条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原单位追缴培训费、工作服费500元,并报告主管部门即时除名
  第十八条、本守则于二O一O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中山市燃气协会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瓶装液化石油送气员工合同

一、合同当事人:
甲方: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乙方:
现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二、为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运送,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建〔2001〕15号《关于统一制作核发燃气从业人员上岗证的通知》、中建通〔2003〕38号《关于办理燃气从业人员上岗证年审工作的通知》和中山市燃气协会《一规二则》的规定,燃气从业人员经过燃气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服务业务。现甲方同意接纳乙方为收瓶送气员工,承担收瓶送气工作,并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l、甲方同意接纳乙方在遵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建〔2001〕15号《关于统一制作核发燃气从业人员上岗证的通知》、中建通〔2003〕38号《关于办理燃气从业人员上岗证年审工作的通知》和中山市燃气协会《一规二则》的规定下为其用户收瓶送气。
2. 甲方接讷乙方为其收瓶送气员工后,按合法手续,向乙方提供培训、教育、工装、为其申领上岗证,签定合同。
3. 在合同期内,甲方必须替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费用双方协商)。
4. 甲方不能违反规定,指使送气工违规收瓶送气。
5.合同期内,乙方如有违规行为,甲方可收回工作服并提请燃气协会、燃气主管部门取消其上岗证。甲方如无理解约,违反合同规定,乙方可向协会投诉要求其改正,并可申请加入其他燃气经营企业。
6. 乙方保证遵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山市燃气协会《一规二则》,服从甲方和燃气主管部门的管理,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费用双方协商)。
7.乙方同意酬劳主要来源于代客收瓶送气的送气费,多劳多得。甲方不支付固定工资。
8、乙方经培训合格领取上岗证后方能上岗。工作时乙方应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并佩带上岗证上岗收瓶送气,不得将上岗证和工作服转借或出租他人使用,不得涂改假冒上岗证,离开岗位时上岗证及工作服应交还原单位,如有丢失愿赔偿500元。
9.乙方应在所属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石油气供应站充气,不得到其它单位充装气源。
10.乙方严禁给过期的、不合格的、非所属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石油气供应站的自有钢瓶充装燃气,严禁自行过气、短斤缺两和掺假掺杂质,不得另行设点和委托他人收瓶送气。
11.乙方应遵守物价局有关零售价和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变相提价、不找零钱。
12. 乙方如有违反合同规定,将被收回工作服,由所属单位提请燃气协会、燃气主管部门取消其上岗证,不再录用。
13. 如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解约后,送气员工可自由流动,加入其他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石油气供应站,并到协会办理服务单位变更和换证手续。

三、其他:
l、《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建〔2001〕15号《关于统一制作核发燃气从业人员上岗证的通知》、中山市燃气协会《一规二则》为本协议书的附件。
2、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另两份分别交燃气主管部门和中山市燃气协会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捺指):
负责人(签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中山市燃气协会制

中山市燃气经营企业共同遵守燃气协会行业自律
《一规二则》协议
(二O一O年修订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燃气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执行新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范燃气企业的经营行为,净化经营市场环境,遏制非法违规经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全市燃气经营企业在市燃气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市燃气协会的引领下,决定实行行业自律,特共同签订本协议:
一、全市各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坚决执行国家、各相关管理部门有关燃气行业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燃气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全市各燃气经营企业共同自觉遵守燃气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一规二则》,并教育、要求所属瓶装石油气供应站及员工共同遵守。
三、全市各燃气经营企业自觉配合、接受燃气协会行规监察队对各单位遵守行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有关罚则的处罚。
四、全市各燃气经营企业经充分讨论制定本协议,在市燃气办的见证下签名并共同遵守。
各燃气经营企业代表签名:
见证单位代表签名:

二O一O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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